“三位一体”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2013.08.23280

摘要:


“这部法律可以说是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第一部以质监系统作为执法主体的大法。既突出了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又体现了改革的精神,也使我国的立法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说起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见证者、参与者的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8类特种设备,都与社会生产、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特种设备总量已超过820万台。“一方面是设备数量激增所带来的监管问题,另一方面是事故总起数逐年下降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使得立法成为迫切需要。”刘兆彬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理念。

  说到这部法的亮点,刘兆彬总结出10个方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突出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原则、监管链条更加完整、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且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安全与节能有机结合、确立可追溯制度、建立召回制度、设立报废制度、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把该法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叫做‘三位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负责监管、社会实行监督。此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监察,而是成为全社会安全管理的大法。”在刘兆彬看来,正是在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下,通过社会共治,能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的对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规定,刘兆彬认为,这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体现了闭环管理的思路。针对此次法律中确立的3项新制度,他也作了进一步的阐释: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即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出厂设备要有各类的参数资料、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即设备达到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特种设备报废制度,则强调了设备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同时还规定了不能销售国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可以说,这些制度的实施,对进一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以后,违法成本的加大引来不少人的关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最低处罚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最高处罚为200万元。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刘兆彬表示,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教育,产生警示作用。对于企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阻碍公务等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还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了链接,以保障监管、执法到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政府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进行追责处罚时,如何具体落实到个人?刘兆彬解释说:“这部法的总则里就明确提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安全责任,在罚则里面也都有相应条款。也会有一些公职人员在重大安全事故中被政纪法纪处罚。这部法律已经把责任明确到个人,所以处罚也能得到具体落实。”

  谈到下一步的普法计划,刘兆彬表示,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方案,近期将在全国质监系统发布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通知,并编写释义,组织多个学习培训班,详细解释法条的具体要求。除了质监部门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部法律,我也希望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都了解这部法,明确自身的职责。实现特种设备安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中国质量报》

 

本报记者  史玉成  2013-07-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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