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检特函〔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
一、生产
(一)过渡要求。
(二)T形接头的连接。
在执行新锅规
(三)无损检测。
1、A级锅炉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
执行新锅规
2、C级热水锅炉。
执行新锅规
(四)零部件水压试验。
零部件水压试验按照新锅规
(五)管道设计。
锅炉范围内管道由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时,不再要求对其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六)有机热载体液相传热系统循环泵。
执行新锅规
(七)关于D级锅炉。
产品参数符合新锅规
(八)移动式锅炉。
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指锅炉系统由锅炉制造单位集成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的移动式锅炉)固定就位,其安装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一次性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变化使用地点时不需要重复办理使用登记,但应当告知变化后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九)制造许可级别。
锅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
1、锅炉尾部受热面加装由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制造的受热面时,如使用条件及技术要求符合GB150 《压力容器》的相应规定,不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核准。
2、燃油(气)锅炉改为燃气(油)锅炉且只更换燃烧器时,其改造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但改造单位应确保更换后的燃烧器及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新锅规的相关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锅炉。
按照原规程制造出厂的在用锅炉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按新锅规进行调整。
(二)关于有机热载体脱气和脱水。
在执行新锅规
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的结论和检验技术要求仍按现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版)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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