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2012.01.31720
摘要:
质检特函〔2011〕60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
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
武汉鑫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企业,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等许可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二、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在非注册地开展此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设立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认真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职责,特别要保证满足“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的要求,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对违反法规、规范应当撤销许可的,应通报发证机关,提请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