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要求,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质检部门的职责,现制定质检系统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7日
质检系统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
攻坚战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质检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质检部门职能,完成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任务。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效贯彻落实,完成总局规章《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制定;依托油气输送管道标准化推进工作组,制修订一批急需的油气输送管道国家标准,健全和完善油气输送管道法规规范标准体系;初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积极履行质检部门油气管道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生产源头监管,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规范标准体系,加强基础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管道整治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指的油气输送管道为《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长输管道系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输气管道末站到工厂厂区、城市门站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同时将燃气管道和危化品管道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进度安排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梳理,组织制修订急需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和分类监管,减少、规范生产、使用环节行政许可;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油气管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开展,完成使用20年以上(含20年)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重点开展按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确定的隐患管段的定期检验工作。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对新建管道全面实施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完成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油气输送管道年度检查率达95%、全面检验率达80%,开展管道风险评估的企业占80%以上;基本查清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状况和管道本体隐患数量。
2017年9月底前,按照合于使用原则,基本完成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完成生产、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任务,落实分类监管;油气输送管道年度检查率达100%、全面检验率达95%,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
1. 强化源头管理,保障质量安全。
督促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下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压力管道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活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加强管道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和验收管理,严禁违规分包、代工和无证制造、安装行为。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必须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制造或安装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并经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合格,不得出厂、进口或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招投标、分包、采购、验收、安装管理,杜绝使用无许可证产品和非法违法生产。
2. 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使用安全。
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落实管道日常监测和定期检验,完善管道技术档案,制定详细的管道质量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目标和进度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和完善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完整性管理达标活动。鼓励使用单位研发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管道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数字化与可视化,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支持中央企业设立管道检验检测机构,经质检总局核准后,负责本企业的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应加强管道建设、验收、使用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组织建设、使用单位及时进行修理改造,加强管道泄漏自动监测系统改造升级,有效减少管道泄漏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3. 开展管道检验,消除本体隐患。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告知施工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对于在役油气输送管道,使用单位应制订并落实定期检验计划,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和风险评估。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应执行GB/T 27512《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GB/T 27699《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GB/T 19285《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和GB/T 30582《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评价》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检验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在通知管道使用单位的同时,还应书面报告管道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告知管道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检查管道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督促使用单位对检验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无法完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定期检验的管道,检验机构可与使用单位协商,根据合于使用原则,开展管道风险评估和安全评定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和安全评定结果做出报废、更换、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管道的使用功能。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1. 强化担当意识,落实各方责任。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安委会统一布置,在《通知》明确的质检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制造、安装、检验等环节的监管,把好管道生产的质量关,保障管道的本质安全。
为加强领导,质检总局成立了总局领导任组长的总局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各省局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有关分管领导负责的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各有关中央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安排落实本企业油气输送管道的检验检测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加大工作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2.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多元共治。
各级质监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按照战略思维和系统思想方法,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当地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能源、安监、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共同开展隐患整治督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以及违法违规安装、使用、检验油气输送管道的行为,对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
3.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完善压力管道法规规范体系,加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力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了油气输送管道标准化推进工作组,研究分析油气输送管道相关标准化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油气输送管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提出急需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建立标准制修订快速通道,对整治工作急需标准及时组织审批颁布。推进管道完整性管理、隐患分类分级等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4. 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为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设立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协调相关技术力量,组建专家组,开展技术攻关,指导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管道安全监管和检验人员队伍、技术、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技术研究。要以检验机构整合改革为契机,整合检验资源,全面提升压力管道检验能力,特别是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能力。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知识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向管道生产、使用企业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事故案件调查结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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