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27436

摘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4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管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现就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目标,以逐步推进、分期编制、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为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依据,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三、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的程序与方式

(一)按照“谁登记、谁确认”的原则,凡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每年年度检查时,将申请材料与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名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每年确定一次,有效期为1年。社会组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具备有关条件的社会组织,随时从社会组织名录中取消,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的应用

按照鲁政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中选取。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本意见自201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31日。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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