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加气站用储气设施管理的通知2015.05.19446
摘要:
鲁质监特字〔2015〕162号
各市质监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
加气站一般建在人口稠密地区,站内经常积聚较多的车辆和人员。加气站的储气设施具有储量大、压力变化幅度大、频率高、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加气站储气设施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许可规则要求,从源头巩固安全基础。
在加气站的许可受理、现场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严格检查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严格审查储气设施的合法性,应符合GB50156-2012的有关规定。CNG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固定储气设施应选用储气瓶(组)或储气井;在城市中心区内,LNG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固定储气设施应选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储罐。固定储气瓶(组)宜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气瓶及其单体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9158-2003)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挂车不能在加气站内反复充装当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也不能对用气设备进行直接充装((2009)质检特便字第3021号)。
二、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范,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
在对储气设施检验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应按照《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3-2009)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附录D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对按压力容器设计的储气设施,应根据检验情况,准确判定储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等级。
三、严格安全监管,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气站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将加气站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领导与部门配合相结合,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问题早发现,隐患早排除,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