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函〔2014〕17号
各省管社会组织: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鲁民〔2014〕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省管社会组织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社会组织申报2014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时间为2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四、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下载并填写《2014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请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sdnpo.gov.cn/),于2014年3月31日前,与2013年度年检材料一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公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名录,并在山东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公示期满,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布获得2014年度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
2014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请表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1月14日
联系人:宋春
电 话:0531-86116068(传真)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5015室
邮 编:25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