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4.12737

摘要:


       为形成持续打击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案例一:佛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2021年3月5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对佛冈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2台增压端后冷却器、1台门式起重机、1台桥式起重机均未按照要求在2021年2月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为防范事故风险,该局对上述4台特种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5月31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的法定措施,也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防范事故风险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英德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有故障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0年12月1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英德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7台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失效,且存在未有压力容器年度自查报告、未把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压力容器运行记录无操作人员签名及降温记录、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但无相应的演练记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实主体责任。直至英德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12月8日再次检查,该公司仍未改正,该局遂对上述7台特种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2月9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共计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肩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案情】2021年1月12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职业学院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对该学院电梯进行维保时没有按照规定围蔽电梯,且由一个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电梯维护保养后没有及时在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登记,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签字确认等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该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电梯维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2021年4月28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000元的罚款。

     【以案说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同时,依法履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等安全管理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清远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案

     【案情】2021年3月1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吴某未持有资格证件驾驶叉车在车间装载货物。该局当场向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2021年3月25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仍使用未持有资格证件的吴某驾驶叉车在车间装载货物。2021年5月2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叉车,处以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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