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规定2021.08.101398
摘要: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规定
一、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利益,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TBT)协议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进口设备必须满足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取得许可。这里的检验是指经我国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
二、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文件是证明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是直接供安装、使用者用的,一方面要求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也要求其中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用中文,当然根据需要,也可以中、外文对照。
三、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公布《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对双方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的分工等作出了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的工作进行了调整。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提前告知,目的是为了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一般是省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一般是省级)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