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生重大事故 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2018.05.22334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今年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科学的风险管控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以2015年为基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较大事故起数下降40%,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千人就业人员死亡率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监管执法机构,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本行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监管执法。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和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挥日常检查、宣传、报告等作用。

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健全完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社企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矿山钻探、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抢险工程队伍。配备和储备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紧急运输和应急通信设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加强履职过程考核监督。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在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严格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治力度。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防止事故、事故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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