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鲁经信资〔2016〕111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节能办: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节能办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257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推广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鲁经信资﹝2016﹞85号),现组织开展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是指采用高效节能、清洁环保煤粉制备装置和煤粉锅炉等节能环保装备,在新、改、扩、迁建项目及环境容量不足区域实施的燃煤锅炉(不含电站锅炉)节能减排工程。2016年,通过财政奖励的方式,支持使用高效环保煤粉锅炉,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和锅炉研发、检测、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水平。
二、支持条件
2016年,在淄博市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选择条件成熟的设区市进行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推广工程示范试点,采取“先建后奖”的方式,对试点市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和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示范项目进行奖励。具体支持条件按照《山东省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推广行动计划(2016-2018年)》(鲁经信资﹝2016﹞85号)执行,奖励标准按照《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鲁经信资〔2015〕257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
各市形成实施方案,并于3月2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方案应包括:
(一)试点市基本情况。
1. 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组成、职责及任务分工等情况;
2. 能源消耗、节能减排现状和前景分析;
3. 示范项目建设总体计划、筹备情况及燃煤锅炉现状、改造清单等。
(二)高效煤粉制备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三)高效煤粉锅炉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5.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情况。
四、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试点市进行奖励,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试点市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属地原则,建设单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财政奖励申报材料。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示范项目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山东省经济和 山 东 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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