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整合改革期间暂停受理不符合《指导意见》整合要求的新增检验机构的核准申请和已有检验机构的增项申请。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实际需要,现就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质检总局恢复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工作,各检验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总局提出核准申请。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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