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财政资金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中的引导、扶持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我省日前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实行财政奖补,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发生亡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也可将风险抵押金直接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细则》明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向合作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自本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日起,纳入支持范围。保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60%,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逐步降低,2017年不超过60%,2018年不超过50%,2019年不超过40%,2020年(含)以后不再补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投入为辅。省级财政实行综合奖补,县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一般采取保费补贴方式。保费补贴实行“先买后补、先保先得,总额控制、额满即止”。保费补贴一般由合作保险机构在企业购买保险时直接抵扣。合作保险机构每半年统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保费补贴资金,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拨付合作保险机构。发生亡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实施细则》规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出,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冒领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有关合作保险机构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一经发现合作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合作承办资格。对于合作保险机构串通投保企业进行的虚假承保业务,由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向企业追回财政已支付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退回财政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