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 商务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 安全工作的通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21668

摘要:


沪质技监特〔2013331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商务委,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等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安全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  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梯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等商业公共场所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便利与安全。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商业公共场所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很大。为此,要充分认识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电梯安全运行。


为确保按照《通知》的要求顺利开展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联合成立工作联络组,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决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活动,加强对区、县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电梯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联合工作小组,加强相互协调沟通,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安排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安全检查,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作为电梯安全监察、商业场所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部门,要紧紧围绕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总体目标,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合作。一要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形成三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的长效监管模式,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从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协助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二要强化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检查。应针对重点时段、节假日等可能出现人流密集、客流高峰的情况,联合开展电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重点为隐患及故障较多或事故多发场所的电梯。对存在问题的电梯,要督促使用和维保单位限时整改;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责令停用,并挂牌督办。三要推进多部门协同对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实施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格局的形成。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责令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商业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将电梯安全管理作为商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商业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齐心协力,大力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三、切实落实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1.明确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商业公共场所涉及多个主体,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由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应结合新电梯使用标志的实施,按照《通知》提出的相关原则,切实做好“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确定工作,并将区域内商业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告知区、县商务委,安全监管局。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相关电梯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2.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商业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一要加强电梯选型采购管理,保证电梯选型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并满足电梯实际使用要求。对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必须要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确保电梯采购质量。二要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三要推行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制度,切实提高维护保养质量。切实落实每日开启时试运转、停运后全面检查的措施。四要重点推进电梯远程监测、视频监控、责任保险、维保信息公示等制度的落实。五要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的提升和针对电梯隐患的排查整治,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应落实专职的人员和专项的资金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客流高峰期的电梯安全保障工作。商业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进行预判,针对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一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制订电梯安全保障预案,企业安全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安全管理人员要靠前指挥,维保人员要现场值守,要及时排除电梯隐患,遇到问题须及时妥善处置。二是提高维护保养频次。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维保情况的监督,活动开展前应督促维保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性的日常维保,并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在活动期间增加维护保养频次。三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客流高峰时段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出口位置应安排人员值守,及时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是落实《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普及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是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运行保障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商业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规范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利用场所内的公共传媒设施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促进广大顾客安全使用电梯。各级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要运用综合手段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商业公共场所受众面广的特点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9月份联合组织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


五、具体工作安排


 ()部署阶段(6月中旬)。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紧研究,联合制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二)自查阶段(6月至7月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的电梯自查表(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应指导商业企业进行表格填写,并对数据进行汇总。


(三)督查阶段(8月至11月)。各区、县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区域实际,针对隐患较多、电梯故障和事故多发的批发市场、超市、购物中心等重点场所,督促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市质量技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区、县相关部门方案落实情况将进行督查(督查方案将另行制定)。


(四)总结阶段(12月)。各区、县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联合工作小组要对本年度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本市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五)材料报送时间。各区、县质量技监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区、县商务,安全监管部门:


1.625日前,报送本区、县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2. 8月至11月的每月30日前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


3.12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1.商业公共场所单位的电梯自查表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60321/20160321140315361536.doc


         2.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信息上报表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60321/20160321140462316231.doc




市质量技监局      市商务委       市安全监管局

2013年69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订阅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