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检办特联[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公布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并对前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2015年将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在大型起重机械其他品种开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1)已确定,现予公布。
二、关于前期试点成果推广应用
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门座式起重机(含船厂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1000吨米及以上电站塔式起重机、20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和所有缆索起重机作为前期试点产品,已经完成了试点工作。对上述产品将全面推广应用,要求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制造和安装的上述产品,应依据《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标准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上述起重机,依据《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标准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涉及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机构件或主参数改变的,应有起重机械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关于2015年试点产品
2015年将扩大试点产品范围,主要在冶金桥式起重机、50吨至74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用)上进行试点。要求如下:
(一)试点单位和验证机构。
冶金桥式起重机、50吨至74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试点单位和对应的试验验证机构已确定,详见附件2。
(二)试点标准和验证依据。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在试点的起重机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同时,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验证项目要求通过试验和验证。
(三)试点工作进度要求。
1.安装调试。试点单位应自主开发或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于2015年7月底前在新制造或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2.试验验证。试点单位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试验验证机构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验证报告和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验收总结。根据试验验证机构所报结果,2015年年底前,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总结,并研究和部署全面推广应用工作。
(四)2015年试点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由于冶金桥式起重机量大面广,受环境影响较大,目前仅限于试点。2016年新制造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产品,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用冶金桥式起重机产品鼓励加装此系统,暂时不做强制要求。
各地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60321/20160321142225902590.doc
2. 2015年试点单位和产品以及对应的试验验证机构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60321/20160321142291309130.doc
质检总局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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