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11.09277
摘要: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51109/2015110909440725725.doc
链接:
近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目前已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如果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上述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将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而且,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政府应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作出检查。
在责任追究方面,山东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