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协转发 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1号修改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2.13527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顺利施行和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发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6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

 

 

 

2016129


 

附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对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1111日起施行。为保证顺利施行和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20161111日起,新设计锅炉设计热效率值不得低于修改单中规定的限定值。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定型能效测试,均应按修改单中规定的限定值执行。

(二)自20161111日起,凡列为节能产品的工业锅炉,其热效率值不得低于修改单中规定的目标值。

(三) 20171111之前,对不符合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但已按照原规程要求通过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定型能效测试的锅炉型号,制造企业仍可继续生产(无法在此之前完成制造的除外)。过渡期内,制造企业应积极完善条件,尽早达到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

(四)自20171111日起,全面执行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不符合此要求的锅炉产品,不得监检出厂和安装使用。

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1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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