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08.102347

摘要: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2014年1231928分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1231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监管局、法制办和省总工会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国内爆炸、化工、电气、建筑、火灾、刑侦、机械、检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物证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1. 基本情况。富华公司成立于199712月,法定代表人吴志强,注册资本3600万美元(港资与内资合资),由富华工程机械(香港)有限公司投资3540万美元、广东富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投资60万美元组建。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汽车卡车车轴总成、半挂车车轴总成、升降支腿总成、制动器总成、拖车头鞍座、卡车悬挂、汽车零部件、半挂车零部件、金属制品等。富华公司先后在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工业大道设厂区(简称旧厂),在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设厂区(简称新厂)。2014年,富华公司新厂和旧厂累计生产车轴约28万支;2014年,富华公司新厂和旧厂累计主营业务(包括车轴、支腿、悬挂及鞍座)收入为人民币18.96亿元,共有2039名员工。

2. 建设情况。富华公司因旧厂不能满足产能需要,2012年初开始分期投资22.6亿元于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江村段西侧地块建设新厂。新厂外围东侧为南北走向的港口路,南侧为简家围村,西侧为工厂区和农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龙洲公路;内部南侧为生产车间区,北侧为生活区,东侧为办公楼。新厂批准占地面积为72.78万平方米,设计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建筑面积为29.72万平方米,设计年产车轴80万支,置(支腿)10万套,制动摩擦片700万片,牵引座10万套。新厂现有9个厂房,从北往南依次为车间一至车间七以及在建的车间八和车间九。

3. 证照情况。新厂分4个子项目于20121-2月期间取得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的核准批复,20124月取得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证,201210月取得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10月取得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8月取得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批准的机械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14922日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备案凭证。至事故发生时止,新厂未履行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竣工验收程序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二)事故厂房情况。

1. 建筑情况。事故厂房为富华公司新厂车间三(简称车间三),于20121月中旬动工建设、20143月初基本完工、20145月底投入筹备使用,为钢架结构,人字形屋顶,墙体、屋顶由压型钢板构成。车间三东西长740米,南北宽72米,屋顶最高点为11.5米,建筑面积53244平方米。车间三内的钢结构钢柱东西走向共有四排,从北到南依次为ADGK排;钢柱南北向共有87列,编号从东到西依次为1-87号。车间三从东向西依次为储物仓库和车轴装配车间、轴机加焊接车间、热轧热处理车间。车间三由均布于屋面的屋顶风机排风,侧墙低窗自然通风;火灾危险性设计分类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二级。车间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具有相应资质。

2. 工艺布局。车间三主要从事挂车轴生产加工,生产工艺由企业自行设计,工艺流程大致为:热挤压→调质处理(步进炉)→打砂(喷丸)喷漆→机加工→焊接→轴体清洗(自动线)→装凸轮轴总成(流水线)→喷漆(自动线)→总装线(流水线)→成品。车间三主要原材料为钢板;主要设备为轮毂制动鼓装配线、油缸、液压系统、电动前移叉车、油压机、数控焊后镗等。

(三)事故车间情况。

1. 车轴装配车间。事故车间为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位于12-21号钢柱之间。车间内的通道两侧各布置了车轴总装线、凸轮轴分装线、轮毂制动毂分装线以及车轴喷漆线。车轴装配车间的工艺为将涂装处理的轴体与外制动鼓、轮毂、凸轮轴、制动蹄总成、制动底板、轴头螺母等进行总成为车轴成品。

2. 车轴装配总线。车间三D排钢柱南侧的13-18号钢柱之间,及G排钢柱北侧的13-18号钢柱之间布置了两条车轴装配总线,由南往北依次为车轴装配总线A线(简称装配A线)和车轴装配总线B线(简称装配B线),用于安装车轴。装配AB线主要由金属传送履带及钢支架等构件组成,金属传送履带水平长44米、宽1.4米,用钢支架固定安装在长48米、宽2.8米、深2.2米的地沟内,金属传送履带上表面与车间地面平齐,地面与金属传送履带之间的缝隙设置了钢板踏板,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上;金属传送履带上方安装有宽9米、高4米的钢构设备支架,用于设置管线、吊机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31日,在建设试生产期间的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停产。车间主任杜宝全通知部分员工到车间进行盘点和维护检修改造设备,并安排使用稀释剂053(易燃易爆物品;经检测,密度0.86g/cm3、闪点-26℃、爆炸极限0.9-7.5%,主要成分及含量分别为甲缩醛33.3%、三甲苯17.5%、甲醇12.94%1-甲氧基-2-丙醇10.9%、醋酸丁酯8.3%等,平时作为车间三喷漆工序调漆用)清除车轴装配总线表面油漆。730分起,87名员工陆续上班开始工作。期间,24人在装配AB线两侧使用稀释剂053清洁作业;3人在装配A线附近切割作业;5人准备在装配B线附近烧焊作业;其他人员分别在盘点、划地面标识线、维护检修改造设备等;A线使用稀释剂053165公斤,B线使用稀释剂053150公斤,清洁过程中稀释剂053流入到车轴总装线的地沟内,挥发后与空气混合直至到达最低爆炸浓度。928分许,梁少坚等人在装配B线17号钢柱对应的钢构设备支架上安装卷管器,使用电焊机烧焊,电焊熔渣掉落至装配B线地沟内引发爆炸,随后装配A线地沟区域也发生爆炸。事故车间严重损毁,爆炸部位面积约1298平方米,屋顶坍塌面积约600平方米。事故当场造成17人死亡、33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1512日傍晚死亡)。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2月31928分,富华公司新厂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后,企业负责人立即安排员工向顺德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并组织员工参与事故先期处置,自救4名伤员。顺德区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辖区交警、巡警、消防部门和多家医院救护车辆赶往现场展开救援;938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参与救援;940分,勒流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946分,勒流医院第一台救护车到达现场参与伤员救治;1004分,现场余火被扑灭;1010分始,顺德区、勒流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1106分,顺德区消防特勤二中队作为增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查;12时许,现场初步清查完毕。期间,顺德区先后调集333名公安民警、消防指战员,10辆消防车参与现场救援,共救出29名伤员;调度14台救护车、200多名医护人员参与伤者救转治工作,全部伤员被立即送往顺德区各医院救治。现场救援结束后,顺德区组织了事故现场防疫,检查事故车间安全,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18名遇难者身份已经DNA比对和家属确认,遇难者赔付工作已全部完成。32名受伤人员经积极救治,截至2015610日,已有25人治愈出院,7人病情稳定、正在进行烧伤康复治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富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厂房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擅自使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工人在不经安全验收的车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生产设备和地面,并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清除动火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前,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4)未制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等危险作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未在电焊作业场所、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未告知从业人员关于电焊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防火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7)未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依法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日常或专业性等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履职不力。顺德区和勒流街道两级市场监管局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部门,对指导督促各镇街、村居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不足。特别是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勒流分局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监管职能转移给不具备任何监管和执法资格的村(居),造成对事发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事实上玩忽职守、流于形式。部分公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还授意相关人员在《顺德区基层安全监督检查表》(三份)上弄虚作假并知情不报,严重干扰和影响事故调查。

3. 国土城建和水利部门(城市建设)履职监管不到位。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辖区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对下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不足,没能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富华公司违规使用建筑物行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富华公司违规使用厂房进行生产的情况失察,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公安消防部门日常巡查不细致,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不足。顺德区公安局防火大队和公安消防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以及指导、督促下级和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有待改进。

5.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环保)履职不到位。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没有对富华公司污染源情况进行过在线监控、检查和执法,对富华公司厂房没有申请环保验收就投入试生产使用问题失察。勒流分局对富华公司环保违法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上报有关情况。

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监督指导工作不力。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导、督促富华公司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执法检查、劳动合同管理、有毒有害企业检查报告等劳动监察工作方面力度不足。

7. 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梁少坚,群众,富华公司机修班员工。其未取得焊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违规焊接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0人)。

1. 吴志强,群众,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江门市人大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叶灶恩,群众,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114日批准逮捕。

3. 覃庆民,群众,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间三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114日批准逮捕。

4. 杜宝全,群众,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主任,负责车轴装配车间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114日批准逮捕。

5. 孔庆长,群众,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副主任,协助车间主任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114日批准逮捕。

6. 张京文,群众,富华公司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装配油漆班班长,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114日批准逮捕。

7. 何仁刚,中共党员,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蔡炜斌,中共党员,勒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勒流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佛山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负责勒流市监分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谭耀星,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常务副局长、党支部副书记,勒流街道安委办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管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苏赟,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安全生产监管股股长,负责安监股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中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待调查结果公布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9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调查事实,建议给予以下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 邓永强,中共党员,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顺德区人大代表),分管财政、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协调、指导各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力度不足,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情况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 冼阳福,中共党员,顺德区政府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顺德区人大代表),主持市场监管局全面工作(20149月上任)。任职以来,协调、指导各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力度不足,对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情况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麦玉团,女,中共党员,勒流街道党工委书记(佛山市人大代表),负责党工委全面工作。作为勒流街道党工委书记,对辖区安全生产负总责,指导和督促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柯宇威,中共党员,勒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全面工作。作为勒流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对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督促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 伍信庭,中共党员,勒流街道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20143月上任)。作为村委会主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吴谦元,中共党员,勒流街道江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分管辖区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参与《顺德区基层安全监督检查表》(三份)弄虚作假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7. 叶卉时,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顺德区政协委员),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危险化学品监察、执法监督等工作。对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履行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张维聪,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区安委办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科、危险化学品监察科。对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履行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9. 唐跃华,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科科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对下属麦旺贤参与《顺德区基层安全监督检查表》(三份)弄虚作假行为失察,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级安排工作。

10. 麦旺贤,中共党员,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科正股级科员,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授意有关人员在《顺德区基层安全监督检查表》(三份)上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和干扰事故调查,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按办事员级安排工作。

11. 黄杰光,中共党员,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建筑业管理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督促镇街国土城建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巡查执法工作不到位,对事发企业未办理竣工验收、违规使用厂房等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 邓启南,中共党员,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工程管理股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指导、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巡查执法工作不到位,对事发企业未办理竣工验收、违规使用厂房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颜健明,中共党员,顺德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警卫工作,联系消防大队。在协调和联系消防大队,指导和督促防火大队、公安分局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冯筹展,中共党员,顺德区公安局防火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专项行动整治、法制工作,联系防火监督三组(负责乐从、北滘、陈村、勒流片区)。在指导和督促防火监督三组开展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 裴兴河,中共党员,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负责乐从、北滘、陈村、勒流片区),负责消防竣工验收、消防竣工备案抽查、火灾事故调查,指导镇街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等工作。在协调、指导和督促镇街公安分局等单位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按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16. 吴掌行,中共党员,勒流公安分局联大社区民警中队副中队长,负责社区内治安案件查处、消防管理等工作。在指导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面不够细致,在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等方面存在不足,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7. 林耀锡,中共党员,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常务副局长,分管执法队、综合股等。对分管股室开展环保方面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发企业未办理环保验收违规使用厂房等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 黄伟洪,中共党员,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二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的日常监管、巡查执法等工作。对事发企业未办理环保验收违规使用厂房等问题监管、查处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 霍玉添,中共党员,时任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街道安委会成员,分管劳动监察与仲裁股。在任职勒流街道人社局常务副局长、街道安委会成员期间,对事发企业的社会保险执法、劳动合同管理、有毒有害企业检查报告等工作指导督促力度不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诫勉谈话人员(2人)。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调查事实,对以下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1. 卢汝祺,中共党员,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地产管理科科员,负责文字综合、保障房管理等工作。没有及时将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上报的《2014年住房保障项目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上级领导,存在工作失误。建议顺德区监察局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察室对其诫勉谈话。

2. 刘伟平,中共党员,勒流公安分局联大社区民警中队江村警务室社区民警,负责组织村居安全防范等工作。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够细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足。建议顺德区监察局会同区公安局监察室对其诫勉谈话。

(五)另案处理人员(1人)。

赵万雄,中共党员,顺德区原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区安委会原副主任,主持市场监管局全面工作(挂钩联系富华公司)。任职期间,协调、指导各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力度不足,对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情况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行政处罚及问责。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18日依法责令富华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2.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富华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志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查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富华公司体系部负责人邓小岭、富华公司副总经理肖海、富华公司勒流港副总经理陈卫等3人(顺德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已于2015115日对上述3人实施行政拘留)涉嫌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 由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富华公司设备动力部机修主任丁后兵、铆焊车间主任梁友骚、铆焊车间班长胡义、设备动力部部长陶华杰、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刘玲莉涉嫌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 由顺德区委、区政府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5. 责成顺德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富华公司及同类机械装备制造业企业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员工的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建设和投入使用;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保证落实;要开展事故风险分析,按规定设置风险公告栏、公告卡、安全标志、安全操作要点等内容,及时更新并建立档案制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要加强岗位和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停止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坚决防范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企业检维修作业、停产复产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富华公司及同类机械装备制造业企业要严格落实节日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安全制度,认真规范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吊装等特种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要做好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和维护保养,全面检查或清空停产有关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各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要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严格控制和消除可燃物、着火源,落实预防措施,保证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安全;要加强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落实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和防火防爆措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环境下违规动火作业。

(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地特别是顺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增强底线思维,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建立与本地区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解决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能力不强等问题;要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批、核准、验收、备案等;要科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做到分级负责、分类督导,依法切实履行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杜绝以下放、委托、取消等方式“一放了之”、造成监管不落实的现象;要建立并落实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通过政府向有实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键部位、危险作业场所等督查检查,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厉打击工程建设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特别是顺德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批准先动工以及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擅自交付使用试生产的行为,坚决遏制“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情况发生;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整顿一批、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富华公司及同类机械装备制造业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切实做到员工未培训到位不能生产经营;要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实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员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未经培训和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不得上岗作业,切实提高各类员工尤其是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顺德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做到“全覆盖”;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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