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2016.06.166871

摘要:


鲁环函〔2014〕420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与国家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衔接,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如下:


  一、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省内所有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二、调整燃气锅炉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燃气锅炉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三、增加特别排放限值控制要求。位于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五市辖区内的新建锅炉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除满足上述规定及《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要求外,还应满足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5日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userfiles/file/20160616/20160616091849584958.pdf


附件2:《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userfiles/file/20160616/201606160919346534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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