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质检特函〔2016〕31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关于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范围
近年来,我国锅炉、压力容器数量不断增加,部分设备的介质条件复杂且需要在高温、高压等极端条件下长周期运行,安全风险不断增大。根据特种设备风险分析和事故统计分析,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包括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液化气体等高危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瓶等承压设备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蒸压釜等快开门压力容器、印染洗涤行业用烘缸(筒)、渉氨行业用压力容器、小型锅炉。
二、开展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要求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特种设备风险管理,部分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同时也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各地应将其列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其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系统性安全风险。
(一)研究制定长期和年度相结合的监督检查计划。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动态数据库,制定长期和年度相结合的监督检查计划,不断改进和完善对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级质监部门要结合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展,督促有关使用单位开展使用安全自查和隐患治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所使用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采取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执法检查、公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等多种方式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做好风险的监测、研判、预警和处置。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检验信息、事故调查等渠道进行风险信息采集。发现重大隐患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要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发现产品缺陷等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对同类产品采取措施消除风险。要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公开事故原因,并开展对相关企业的警示教育。
(四)强化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强化源头质量控制;要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验机构重视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量。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鼓励具备条件的石油化工等高风险成套装置使用单位优先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方式,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五)做好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本年度针对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总结,年底前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要点/Uploads/editor/577b6327d1cef.doc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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