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01.31587
摘要:
鲁质监特便字(2013)22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验井道等条件的要求
我省已取得乘客、载货、液压电梯制造资格的单位,2014年4月30日之前必须全部具备与其许可类别、级别相应要求高度的自有电梯试验井道。已取得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资格的单位,2014年4月30日之前必须全部具备组装、调试区域的条件。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将于2014年5月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处理。
二、关于分支机构单独许可的要求
目前经其他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独立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我省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如仍单独取证,应按新取证程序提出申请。其中对注册资金的条件证明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验资报告为准。但其在持证期间已经从事过相应类型、级别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可以免于试安装、试改造、试维修。其他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我省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单独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持其单位法人授权书,按照许可规则和《通知》的要求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将于2013年11月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三、关于现场型式试验的监察要求
根据规定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和现场所属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同意函件。接受施工告知的安装现场所在地质监部门以及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验省局特种设备处的批准证明。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进行施工。负责现场型式试验的机构在实施现场型式试验前应当告知省局特种设备处。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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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