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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013.12.05来源: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和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研究探讨国家和我省气瓶领域专业技术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建议。

2、积极开展本专业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积极组织投稿协会期刊《山东特种设备通讯》。


3、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气瓶领域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内的培训教育、技术咨询服务,共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4、积极组织气瓶国家法规和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


5、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发挥气瓶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


6、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考察学习活动。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3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会领导下,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 十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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