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和授权机构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或授权条件,强化鉴定评审的把关作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4年我局组织对143家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许可或授权条件的、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机构进行了处理。现将监督抽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监督抽查方式
此监督抽查工作采用以下方式开展:
(一) 获证或授权后监督抽查
以质量体系运行、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条件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授权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
(二) 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
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为抽查重点,对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评审后、发证前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过程监督抽查)。
二、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监督抽查共抽查生产单位69家,其中锅炉制造单位9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10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9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5家、气瓶制造单位6家、电梯制造单位6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9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6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9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在取得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不能继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 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重点选取了小型锅炉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等专项产品制造单位、小规模制造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为抽查对象。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不能全面、持续保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资源条件。部分单位搬迁设计或制造地址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存在承压和非承压材料、合格区和不合格区、不锈钢与碳钢材料未分区管理等问题;缺少可靠的耐压试验防护措施;板材露天堆放、焊条头随意放置。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执行不到位。存在资料保存管理不当、需保存的见证件丢失或未予以保存等问题;未及时修订体系文件,体系文件中缺少贯彻新标准的规定;缺少质量目标考核办法,缺少年度内部审核计划或未组织内部审核;部分制造单位无产品质量计划。
3.产品质量方面
部分单位设计文件或实际产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未能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需申请介质评审的要求;部分产品X射线底片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 压力管道和气瓶生产单位
压力管道设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气瓶制造单位以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为抽查重点。
1.资源条件
部分单位缺少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使用的标准未即时更新;压力管道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损检测人员没有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设计人员管理制度缺少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责任制;许可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不明确。
3.产品质量方面
存在管道强度计算书不完整、管道布置图缺少基本信息等问题,蓝图没有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许可印章;试验报告、检验记录等缺少人员签字及日期;合格供方的评定中未提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要求;出厂产品没有制造许可标志或制造许可标志不规范。
焊接绝热气瓶制造标志中的充装介质不具有唯一性;气瓶产品的保护圈结构形式与其设计图样不符;材料标记及标记移植与规定要求不符;工艺文件未对绝缘材料包扎环境的控制作出规定,生产现场没有包扎环境控制措施和温湿度记录;使用无证单位的劣质瓶阀。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存在缺少技术人员数量、持证焊工数量或资格达不到要求的问题;生产车间的加工校验等设施、工装调试设备不齐全;部分单位不具备制造场地或生产设备工装资源条件。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未能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履行批准程序;档案管理不完善;未按程序制定现场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未严格执行体系文件要求或表格填写不完整;未严格按照合格供方名录进行采购,缺少合格供方的评价见证资料;法规和标准未及时更新;部分单位未及时修订质量手册等质量文件。
3.产品或工作质量方面
产品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档案资料中缺少客户反映问题和追踪处理记录;部分游乐设施产品施焊记录不完整,部分焊接未按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部分旅游观光车辆的制造单位长期不生产获证产品。
三、节能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抽查
重点对锅炉制造单位、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及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锅炉制造单位13家(其中10家包含在生产单位监督抽查中),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2家,能效测试机构13家,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74份,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锅炉制造单位
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部分单位的锅炉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写不规范,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
(二)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个别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的节能审查工作无原始记录,未保存锅炉制造单位资料的送审资料见证;个别单位不同型号产品共用一个图号,而相关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监检单位未能及时发现。
(三)能效测试机构
1.能力建设方面。部分能效测试机构从事能效测试的人员不足,部分测试人员未持证;缺少超声波流量计、飞灰取样器、大气压力表等测试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能效测试作业指导书和燃料化验作业指导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测试工作质量方面。部分能效测试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存在锅炉运行工况未达到测试要求,测试燃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时间不符合要求,测试项目不全,仪器设备选择不当或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测点布置不正确,测试取样不符合要求,燃料分析未按标准执行等情况;现场测试无测试大纲;测试原始记录表格缺项,测试数据记录不全;报告中仪器设备填写不规范,锅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测试说明表述不清,测试结论错误。
四、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情况
对26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了综合检验机构的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无损检测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测和试验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下: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缺少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部分检验检测设备未按期检定或校准;部分单位缺少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见证材料;部分单位无检验检测记录格式或格式文件不规范;检验作业指导书未按新颁布的有关检验规程的修改单及时进行修订。
(二)检验工作质量方面
部分单位检验检测缺少记录、记录内容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缺少宏观检查的几何尺寸检查的实测数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宏观检验有咬边缺陷但未记录实测数据;部分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缺少宏观检查法兰间接触电阻与对地电阻的实测数据;部分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存在项目漏检等问题。
五、对鉴定评审机构的抽查情况
对15家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完整性、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鉴定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等。从抽查结果看,部分鉴定评审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鉴定评审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数量不满足规定要求,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未签定聘用合同;个别鉴定评审机构没有独立的档案室。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鉴定评审机构编制的鉴定评审作业文件内容不齐全,如缺少鉴定评审的内容、方式、方法与要求;缺少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缺少文件、记录、报告或档案的编号规则;缺少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评审记录、评审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识。
(三)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部分鉴定评审机构未将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实施鉴定评审;评审记录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存档资料不齐全,如缺少受理决定书、不符合项整改见证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不符合项的整改确认不规范、不准确;现场评审的内容不齐全、不完整,存在漏审的现象;评审记录与现场评审报告的内容不一致。
六、过程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过程监督抽查主要涉及13家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的15家申请单位。此次监督抽查对鉴定评审机构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和申请单位鉴定评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检查的见证材料均属评审时曾检查的相关资料;对于有投诉举报的申请许可单位,检查的见证材料为举报信提及的内容。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申请单位存在的问题
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不符合规定;体系文件中出现较严重错误;记录表格未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关键岗位未有安排人员;主要外购件的检验记录和检验规程内容不一致;材料的标识不符合《质量手册》的规定;设计计算书没有文件受控编号等。
(二)鉴定评审机构存在的问题
部分鉴定评审备忘录未能全部反映评审时发现的问题;部分鉴定评审报告未对新增场地情况进行说明或描述;鉴定评审结论与记录不一致;部分备忘录填写不规范。
七、 对监督抽查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 依法对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 依法注销内蒙古精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立安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绿翔电动车有限公司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书。
(三) 从公布之日起,暂停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所有鉴定评审工作6个月,暂停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有鉴定评审工作3个月。上述2家单位应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确认,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四) 暂停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有鉴定评审工作,我局将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 对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广西鑫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提出通报批评,对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沧州汇达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汉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制造厂、广东省兴宁市凌威锅炉厂、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泰和双龙锅炉有限公司以及对上述单位实施监督检验的廊坊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沧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广东省梅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构提出通报批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上述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六) 对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3家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七) 对唐山市祥源金属制品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东省潮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所3家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通报批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八、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 上述被通报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应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所有被抽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换证鉴定评审时,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加大辖区内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总局依法实施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单位的行政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上述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授权机构应对照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作水平。
附件: 1. 获证生产单位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1224/20141224143277007700.docx
2.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1224/20141224143257505750.docx
3. 鉴定评审机构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1224/20141224143313961396.docx
4.过程监督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1224/20141224143388188818.docx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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