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相关推荐

协会动态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协会动态 > 正文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出台

2015.04.20来源: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如没有应急救援队 企业必须签订救援协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九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7个字,简明扼要。“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清晰列出,便于记忆和执行。

该规定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方面提出了“九个必须”。其中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并建立工作制度;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1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28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50420/20150420085351145114.doc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手机网站

订阅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