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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发布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1.19来源:

1.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晨熙煤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案

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晨熙煤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8只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验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立即对上述气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法充装行为处以14.5万元罚款。 


经查实,当事人3月11日从其设在市区的液化石油气瓶代收点运回一批空气瓶,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该批已充装气瓶中,16只规格为1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5年至2017年不等;2只规格为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4年、2013年。按照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均未标示有效合法的检验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液化石油气瓶每个检验周期的检验合格或安全评定合格的证明材料。故上述18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只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9只为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充装费用,无违法所得。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气瓶,极有可能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2.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在明知不能达到气瓶充装条件且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并无证照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内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3.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充装案

2021年3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忻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购买的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氧气瓶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充装,经查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兰州市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中,当事人待售17瓶已充装满气体的气瓶无定期检验标志和检验证明,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白银市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在白银市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中,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特种设备管理和工业锅炉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6.甘肃康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政处罚案

在甘肃康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政处罚案中,执法人员对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维保公司存在维保记录内容不全、无故障记录、问题隐患未及时处理且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无电梯维保计划与方案等,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对气瓶进行充装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2021年4月,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和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盐官分公司未安照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总计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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