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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2015.05.19来源:

质检法函〔201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50519/20150519102126312631.docx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30

 

 

抄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督查司,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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