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见附件1),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作了相应修订(见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自我声明换证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措施,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由发证机关按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措施,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进一步压缩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发证机关对营业执照实施在线核验。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直接换证。
(三)简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作业人员应重新申请取证。作业人员申请换证时所提供申请材料简化为换证申请表、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不再要求换证申请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续作业时间证明和体检报告。
(四)免收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及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涉及的技术性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考试机构,并委托其开展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收费。
(五)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广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业务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并在网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一)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加大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逐步实现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对于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使用单位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的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发证机关。
(三)加大退出力度。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信息公开。发证机关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一、“正文”修改内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注:“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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